曹乐维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婚内债务偿还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量:624

导读:现如今,很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常常因金钱问题发生争吵。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借款协议的情况也不足为奇,那么该借款是否能够成立,夫妻感情破裂时如何处理,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偿还借款可以得到支持吗?

案例简介:夫妻婚内订立借款协议 离婚时一方主张对方偿还

王某与楼某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楼某还多次殴打王某。2010313日,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楼某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052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0611日,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至今,王某与楼某仍无法继续生活。现因王某与楼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与楼某离婚;2、双方财产依法分割;3、楼某归还王某借款人民币193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楼某返还王某婚内借款19300

经查明,虽二人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但于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致使夫妻产生矛盾,且在前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双方分居至今,故可予认定二人夫妻关系已破裂。王某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楼某向其借款19,300元,该事实有楼某出具的借条证明。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之间借款的行为并未法律所禁止,故楼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9,3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楼某返还王某婚内借款19300元。

律师说法: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能否成立 离婚时如何处理?

本案中,楼某在婚内向王某借款并订立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借款协议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

以上就是对“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能否成立离婚时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曹乐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乐维律师咨询。
曹乐维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5000好评数88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总部在汉口武广写字楼34楼3401室;(2)洪山分所地址在街道口群光广场旁百脑汇写字楼27楼,2701至270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1)总部在汉口武广写字楼34楼3401室;(2)洪山分所地址在街道口群光广场旁百脑汇写字楼27楼,2701至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