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乐维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1
浏览量:262
导读:生活中难免有时候因为生活或经营向他人借债,但很多时候多为夫妻一方向出借人借款,如果出现还款不能时,经常会因为夫妻另一方是否需要偿债而产生纠纷,其实质就是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哪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什么?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13日,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钟××借款6万元,并出具领款凭证一份。2009年下半年开始,钟××屡次向徐××催讨借款未果。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随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徐××在取得借款后应按自己的要求及时归还借款;另外,徐××与裘××系夫妻,理应对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依据领款凭证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徐××与裘××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被申请人徐××认可借款事实。被申请人裘××则认为:虽然两被申请人系夫妻,但两人经济独立,自己对涉案借款毫不知情,该款项更非用于家庭生活,自从2005年徐××投资成立制衣有限公司以来历年亏损,家庭生活所需均由自己的工资负担,故本案借款系徐××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经调查,被申请人徐××配偶裘××有固定职业和收入,足以维持日常生活需要。被申请人徐××以个人名义向数个债权人借有数额大小不等的款项,被申请人裘××均不知情。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由主张该债务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钟××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系用于两被申请人共同生活、经营的需要,故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对被申请人裘××的抗辩予以支持,将涉案债务认定为被申请人徐××的个人债务。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如债务用于日常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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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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