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乐维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机动车事故医疗费用的认定 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认定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1
浏览量:476
导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那么,机动车事故医疗费用如何认定呢,同时造成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又应该如何认定? 案例将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一、案件事实

莫xx申请再审称:案涉事故在(2012)杭余民初字第1257号判决书中曾做处理,该案中莫xx因笔误少算医疗费1163.28元,误工费155718元、护理费33042.6元,医疗费按20%参与度为421.25元,合计190345.13元。因莫xx在前期诉讼时,身体康复治疗未终结,经法院同意另案起诉,现已全部治疗终结。一审法院单独采信司法鉴定而不采信三甲医院做出的41个月的休息病假证明,偏袒一方当事人,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该误工费及前案因笔误少算医疗费应补给上诉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四被申请人赔偿莫水凤各项损失190345.13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用。另有新证据“施水法证明”,证明施水法愿意承担莫xx贷款10000元用于治疗的利息。莫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沈xx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莫xx受伤后,莫xx先后提起两起诉讼。在前案(2012)杭余民初字第1257号案件审理中,法院按照莫xx自愿主张的43473.82元认定了医疗费数额。莫xx在本案中又主张前案存在漏算的医疗费,本案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莫xx在本案一审起诉时提交了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其中写明误工期限365天、护理期限200天,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莫xx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亦无不当。

莫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并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经确认,莫xx所称未经质证的证据指: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xx医院和杭州xxx医院的休息证明。经审查,本案中未有上述证据举证、质证的记载,且上述证据并非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一、二审也不存在“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等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至于莫xx提交的新证据材料施水法证明,内容是施水法愿意承担贷款利息,该证据材料即使真实,也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故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xx的再审申请。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医疗费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误工费和护理费,应该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合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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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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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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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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