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乐维律师亲办案例
持有用来打鸟的气枪,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0
浏览量:322
导读:当事人一时贪玩,通过网络购买气枪配件,回来后自己组装成气枪打鸟,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一时贪玩买气枪

2016年10月,吴某从微信上见到微商出售气枪之类的枪支信息,准备购买配件回来组装。吴某通过两个QQ群枪管、气筒等配件;后又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枪支消声器、望远镜等配件。随后吴某利用购买回来的枪支配件组装成结构完整的枪口比动能均为大于1.8J/cm2的自制气步枪2支,又从网上购买了160发4.5mm气枪弹。吴某平时将枪支藏在房间衣柜里,打鸟时取出。

法院判决:符合条件的气枪也是枪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

吴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没有合法持有枪支的许可,非法持有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均为大于1.8J/cm2的自制气步枪,吴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说法:达到条件的自制气步枪仍属枪支范畴,应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本案中,吴某将买来的枪支配件组装成枪支,不构成制造行为,仅是持有行为。吴某非法持有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自制气步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法定入罪标准,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且在调查过程中,吴某无前科,认罪态度良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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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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