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乐维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因抚养费问题状告妻儿,如何提起否认婚生子女之诉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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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丈夫因抚养费问题状告妻儿

1977年,喻某某(男)与何某某(女)恋爱。1981年9月,喻某某从部队回家探亲期间与何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2月8日补办结婚手续。1982年6月29日,何某某生育一子喻某。1998年8月,喻某某与何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喻某随何某某生活。

因在离婚诉讼中,何某某曾承认在1981年被何某明强奸而怀孕的事实,离婚后,喻某某于1998年11月起诉何某某、何某明,要求赔偿抚养喻某的经济损失。在本次诉讼中,何某某否认喻某是其与他人所生,并称在离婚诉讼中所作陈述是受喻某某欺骗所致。喻某某要求作亲子鉴定,何某某及喻某(此时16岁)予以拒绝。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喻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0年3月31日,喻某某以喻某为被告以何某某为第三人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其与喻某没有亲子关系。审理中喻某(已成年)拒绝作亲子鉴定。2001年7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喻某某的诉讼请求。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如何提起否认婚生子女之诉

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是要证明丈夫与子女没有亲子关系;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是要证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在目前科技条件下,用人体组织细胞核进行抗原试验,也称DNA亲子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可达99。9999﹪,在特定的人群范围内,现在的亲子鉴定结论已经还原了亲子关系的本来面目。所以说,无论是否认亲子关系,还是确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结论是最有力的证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7年6月15日就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同意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的有无。但该批复还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根据该批复的精神,进行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双方当事人同意,如仅有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是否准予作亲子鉴定,应从严掌握。严到什么程序,应以必须作亲子鉴定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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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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