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乐维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人提前还款 利息怎么计算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7
浏览量:497

案情简介:

201266日,李某(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一、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于201266日出资500000元,交给乙方用于购买混凝土车辆,车辆落户在乙方名下,乙方用每月运营产生的利润支付银行按揭的费用。二、乙方用此笔款项将给甲方固定的回报率为每年20%,此回报一年一结,一年期满后,乙方支付甲方第一年产生的回报;两年期满后,乙方将第二年产生的回报付清,并将甲方所有投入乙方的款项付清,若乙方延期支付,应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延期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三、乙方将其资产作为向甲方融资及融资回报的担保。”李某在甲方处签字,某公司在协议上盖章。201266日,李某向某公司交付借款500000元。后某公司只支付了融资本金及部分融资回报,尚欠第二年融资回报未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法律关系应为合法有效。李某有权依据《协议》主张第一年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第二年到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融资回报及第二年的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某公司的还款时间是2014411日,故第二年的融资回报应当从201366日计算至2014411日。关于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第二年融资回报833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某公司第二年应支付的融资回报为84931.51元,第二年已经支付的融资回报为16667元,故某公司还需支付第二年的融资回报68264.51元。第一年和第二年的融资回报总计184931.51元。关于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融资回报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对李某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本案中,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李某亦实际向某公司交付借款,故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某公司不按时支付融资回报,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约定,李某有权向某公司主张第一年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关于第二年的应支付的融资回报的计算,现某公司的还款时间是2014411日,提前偿还了借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二年的融资回报应当从20136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014411日。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曹乐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乐维律师咨询。
曹乐维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5000好评数88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总部在汉口武广写字楼34楼3401室;(2)洪山分所地址在街道口群光广场旁百脑汇写字楼27楼,2701至270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1)总部在汉口武广写字楼34楼3401室;(2)洪山分所地址在街道口群光广场旁百脑汇写字楼27楼,2701至2705